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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申請者資格:
(一)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二)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七、補助原則:
(一)
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本要點不補助政府、政黨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申請計畫如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等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二)
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三)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附件,如有新訂頒之規定,以新公告版本為準),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次,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六。
2、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七。
3、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八。
4、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5、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
本要點不補助康樂、純巡演(迴)、參訪性質活動,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與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臨時人員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
九、撥款及核銷:
(一)
本要點採一次性撥款,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規定期限內(最遲需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完成發包後,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檢具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領據等文件,請領補助款,並於結案時檢送成果報告書。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核銷單據不符規定等,本部保留取消補助或扣款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
受補助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
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四)
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
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六)
受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三、責任義務:
(一)
受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二)
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受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書。
(三)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受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四)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
受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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