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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48425B號

    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前導學校暨機構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前導學校暨機構作業要點」第六點

    署  長 彭富源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前導學校暨機構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經費補助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使用範圍及支用基準如下:

    (一) 學校、機構應依實際需求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規劃經費概算。

    (二)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三) 依本要點發給之補助費,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定之經費項目編列支用為原則。購置教學設備之資本門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

    (四) 前導學校、機構參與計畫之教師,於計畫執行期間,得減少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每人每週以減授二至四節課為原則,每校每週不得超過十二節;減授節數所遺課務,由本計畫支應鐘點費。所減課務得以超時授課方式辦理。

    (五)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