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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農防字第1091472899A號

    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

    附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

    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評價基準再除以一百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乳牛流(死)產每件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評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調查公布。

    二、肉牛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三、羊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豬隻評價基準(附件二)。

    五、家禽評價基準(附件三)。

    六、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有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不予補償之情事者,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基準評定。

      前項第一款評價基準之調查公布,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附件(請參見PDF)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