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8128B號

    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之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輔人員績效考核類別如下:

    (一) 平時考核:學校於每年六月辦理考核,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據。

    (二) 年度考核:學校及本部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度聘用期間之績效。

    三、學校及本部為辦理專輔人員年度考核,應由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為之。

             前項年度考核事項,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執行。

    四、前點考核項目及配分比率如下:

    (一) 工作表現:百分之七十。

    (二) 統籌調派配合度、品德、專業倫理及其他表現:百分之二十。

    (三) 差勤:百分之五。

    (四) 專業訓練:百分之五。

             前項考核項目,規定如附表。

    五、學校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專輔人員績效考核初核,並報本部考核。

             本部應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每年十二月辦理考核。

    六、專輔人員績效考核,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專輔人員非自當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起聘,經前項考核為甲等者,不晉薪點。

             對第一項考列丙等人員,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七、學校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臨時專業輔導人員,其績效考核,準用本要點規定。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