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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局視(推)字第10930092131號

    修正「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第二點、第四點

    局  長 徐宜君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送審應檢附之文件:

    (一) 初審: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資料。

    (二) 換照: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 補照: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四、送審作業流程:

    (一) 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預定在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者,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申請。再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出納(二樓)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將收據送交承辦單位影印留存。

    (二) 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行政院新聞局及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核發在任一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准播證明者,申請在其他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時,得以換照方式申請。

    (三) 本部將於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 經審查,認有須補正情事者,本部得書面限期補正,補正時間計入審查期間。

    (五) 經審查,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函復許可,並隨函核發准播證明。

    (六) 經審查,有不符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載明理由函復不予許可,並另函檢還證照費。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