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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局視(推)字第10930092151號

    修正「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第二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第二點、第五點、第七點

    局  長 徐宜君

     

    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第二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二、本須知所稱換發,係指「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有效期間內,其所載錄影節目名稱、有效期間、權利範圍或發行人有變更,致有換發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發行人變更,係指因發行人名稱變更(名稱變更前、後之發行人,仍屬實質上同一人)、發行人組織變更或該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之原發行人將其發行權讓與,致「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所載發行人變更者。

      本須知所稱補發,係指「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有效期間內,因遺失、毀損等因素,致有補發之必要者。

    五、送審應檢附之文字及資料:

    (一) 大陸地區錄影節目送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初審: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2、換發: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3、補發: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二) 香港澳門錄影節目送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初審: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二)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2、換發: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二)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3、補發: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二)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七、送審作業流程:

    (一) 申請人應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影視局)官網下載附件一、二申請書,備妥第五點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向影視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申請,再至影視局出納(二樓)繳交規費,並將收據送承辦單位影印留存。

    (二) 本部於申請案申請文件、資料及規費繳納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 審查期間認有須補正之情事者,本部得以書面方式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時間計入審查期間。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