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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42580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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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五條
部 長 潘文忠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研習課程之規劃及設計,應符合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之需求;其課程範圍如下:
一、學前教保政策及法令。
二、幼兒園主管人員領導及行政管理。
三、幼兒園課程及教學。
四、幼兒園空間規劃及環境設計。
五、幼兒學習評量及輔導。
六、幼兒觀察解析及應用。
七、幼兒健康及安全。
八、學前融合教育。
九、教保專業倫理。
十、幼兒園園家互動及親師關係。
十一、勞動權益知能。
十二、其他有助於教保專業知能發展之課程。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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