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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42580B號

    修正「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五條

    部  長 潘文忠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研習課程之規劃及設計,應符合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之需求;其課程範圍如下:

    一、學前教保政策及法令。

    二、幼兒園主管人員領導及行政管理。

    三、幼兒園課程及教學。

    四、幼兒園空間規劃及環境設計。

    五、幼兒學習評量及輔導。

    六、幼兒觀察解析及應用。

    七、幼兒健康及安全。

    八、學前融合教育。

    九、教保專業倫理。

    十、幼兒園園家互動及親師關係。

    十一、勞動權益知能。

    十二、其他有助於教保專業知能發展之課程。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