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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
(一)
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幼兒)。
(二)
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請領本津貼:
(一)
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於領取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
(二)
幼兒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期間。
(三)
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前項第一款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不得請領本津貼之期間認定,由核定機關為之,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
本津貼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補助。
六、本津貼自幼兒滿二歲之次月起受理申請,申請及審核作業如下:
(一)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親送或於本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向幼兒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
(二)
核定機關受理後,應即審查文件是否齊備,未齊備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
(三)
經審查未通過者,核定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申復;其因綜合所得稅稅率審查未通過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人應以最近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提出申復。
2、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無法取得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者,得先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辦理資料建檔,並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補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但有特殊理由,經核定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3、逾期提出申復者,不予受理;申請人應重新提出申請。
生理年齡滿二歲之我國籍幼兒,符合衛生福利部發放之零至二歲幼兒育兒津貼、托育公共或準公共服務補助請領資格,於滿二歲當月尚在請領,且可由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查調其補助資格及請領資料,並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申請人無須重新申請本津貼,由核定機關逕依第八點規定撥付本津貼;經審查未通過者,核定機關應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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