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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經貿字第109046063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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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
附修正「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
部 長 王美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審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貿易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及貿易局有關業務主管之適當人員遴聘,任期一年,並得連聘之。
第
十七
條 審委會派員或囑託其他有關機關送達異議文書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交付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使用異議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異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為之。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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