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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農科字第109005319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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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衍生利益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及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權利金(以下簡稱權利金)之查核,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研發成果之管理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定期查核權利金之收取情形,並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前一年度查核結果、收取權利金之情形及當年度預定抽查案件,回報本會科技處。
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管理單位,執行前項之成果,納入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追蹤考評事項。
三、管理單位辦理年度權利金之查核,應由研管小組或專責人員、會計、政風、秘書及研發等相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進行,並指派主管一人擔任該查核小組之召集人。查核作業得視需要,委託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相關人員共同參與。
前項權利金之查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按時繳交權利金或有違約之紀錄者,列為優先查核之對象。
(二)
抽查比率以百分之五為原則,最少應有一件。
(三)
前一年度已抽查者,當年度不再查核。但屬第一款之對象者,仍應納為抽查案件。
四、抽查案件之查核結果如發現有違反契約之情形,依契約約定辦理。
五、查核所需費用由管理單位年度預算自行支應。
六、本會科技處應統籌彙整管理單位回報之資料,提報本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報告,並依決議辦理後續追蹤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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