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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43530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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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作業要點」第七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補助原則及支用項目:
(一)
補助經費之基準如下:
1、第一級:各運動團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級:各運動團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八萬元。
3、第三級:各運動團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五萬元。
(二)
地方政府應編列配合款,其額度應達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以上。但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地區或原住民地區(包括山地及平地),且屬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體育施政重點,經報本部專案核定者,得全額補助經費。
(三)
前二款經費之支用,以教練選手膳食費、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及運動科學支援費(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報名費、移地訓練費(包括場地租借、住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及參賽旅運費(包括住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為原則。
(四)
當年度已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規定獲得補助之運動種類,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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