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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觀業字第109093160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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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
局 長 張錫聰
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旅行業直接送件:
(一)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代辦旅行業不得代簽或由他人代簽。
(二)
委託旅行業代辦護照者如非本人,應以電話先聯絡本人,如由他人(限本人之親屬及與本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代辦者,應請其簽委任書(格式如附件),詳細檢查後留下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人與受任人關係證明及聯絡電話供備查。
(三)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緊急聯絡人欄應以填寫親屬為主,聯絡電話不得僅留行動電話,如係委託送件者,承辦旅行業應與本人或緊急聯絡人確認屬實後,方可送件。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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