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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農授漁字第1091349097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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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及第五點、第六點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及第五點、第六點附表三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行銷活動
(一)
受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業)團體、漁民(業)團體、消費地批發魚市場(簡稱魚市場)。
(三)
獎勵條件:
1、行銷品項為漁產品。
2、獎勵金額:
(1)
鄉(鎮、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
直轄市或縣、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六十萬元。
(3)
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據行銷活動、宣傳等相關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研提具體可行計畫,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五)
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五點、第六點附表三
獎勵包材、藥檢及加工之養殖水產生物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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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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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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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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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目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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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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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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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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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斑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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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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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郭魚(臺灣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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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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虱目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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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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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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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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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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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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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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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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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仔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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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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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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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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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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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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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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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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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產銷履歷之黃臘鰺(黃金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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