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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農授漁字第1091349097A號

    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及第五點、第六點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及第五點、第六點附表三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行銷活動

    (一) 受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業)團體、漁民(業)團體、消費地批發魚市場(簡稱魚市場)。

    (三) 獎勵條件:

    1、行銷品項為漁產品。

    2、獎勵金額:

    (1) 鄉(鎮、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 直轄市或縣、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六十萬元。

    (3) 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據行銷活動、宣傳等相關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研提具體可行計畫,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五) 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五點、第六點附表三

    獎勵包材、藥檢及加工之養殖水產生物品項

    項次

    品名

    1

    金目鱸

    2

    七星鱸

    3

    石斑魚

    4

    吳郭魚(臺灣鯛)

    5

    虱目魚

    6

    甲魚

    7

    甲魚蛋

    8

    白蝦

    9

    午仔魚

    10

    香魚

    11

    日本鰻

    12

    海鱺

    13

    具產銷履歷之黃臘鰺(黃金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