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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總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路監車字第1090141455號

    修正「公路監理機關汽車牌照號碼選號及招標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公路監理機關汽車牌照號碼選號及招標作業規定」

    局  長 許鉦漳

     

    公路監理機關汽車牌照號碼選號及招標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牌字第104302481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車字第1090141455號令修正

    一、為確保汽車牌照核發之公平與公正、公開,並建立選號及招標作業規範,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選號車種、選號金額、招標底價及牌照號碼,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規定辦理。

    三、競標者選購或競標車牌號碼,應先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申請登記會員帳號後,始得以該會員帳號辦理選號或競標。

    四、競標者選購或競標車牌號碼,除依規定繳納選號或得標金額外,並應依據「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繳納號牌費用。

    五、牌照號碼核發及收、退費方式如下:

    (一) 順號編發:牌照號碼由小至大依序核發。

    (二) 招標: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並依決標金額收費。

    (三) 選號:汽車所有人不依序領用牌照號碼者,得於選號範圍內,自行指定選用牌照號碼並繳交選號費用。

    (四) 列為公告招標號碼,經公告招標後,第一、二級流標(含得標未繳費)之號牌,應辦理第二次招標;屬顯具有特殊價值之號牌,得再繼續辦理第三次以上之招標;第三級流標牌則併入其它三級號牌順號編發及網路選號。

    (五) 經第二次以上招標而無人競標之第一、二級號牌或得標繳費後未於三個月內辦理領牌之號牌,開放以底價網路選號,經三個月仍無人選購者,造冊陳核後由電腦系統自動轉入順號編發及網路選號核發。

    (六) 網路選號逾期未領號牌,開放第二次網路選號,經三個月仍無人選購者,造冊陳核後由電腦系統自動轉入順號編發及網路選號核發。

    (七) 於線上轉帳繳交保證金時,當競標結束轉帳時間截止後,未得標或得標且依規定繳清全部得標金額者,由招標之公路監理機關退還保證金。

    (八) 經核列為專案控管之特殊號碼號牌,經三次以上招標,仍無決標時,均暫不提供核發,俟整組號牌代碼均完成招標後,再另繼續辦理招標或核發;競標金額達三十萬元以上流標之號牌,均應再重新招標。

    六、牌照號碼公開招標前,應至少於投標日七日前先行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 依據。

    (二) 投標資格。

    (三) 投標日期及地點。

    (四) 招標號碼及底價。

    (五) 投標及決標方式。

    (六) 其他必要事項。

    七、牌照號碼於招標或選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權利,已繳納之得標或選號金額不予發還:

    (一) 得標者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得標金額。

    (二) 得標者於所定時間內繳交得標金額後,未於決標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申領牌照。

    (三) 網路選號轉帳成功後,未於次一工作日收件時間截止前完成領牌手續。

    (四) 臨櫃選號者未於當日內完成領牌手續。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自當次決標日起,禁止該競標者參與公路監理機關號牌競標及選號資格一年。

    八、為防止高價得標後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費之情形,會員帳號設定之最高競標金額或出價超過三十萬元時,須先線上即時轉帳繳交百分之二十(即六萬元)的保證金,該會員帳號即擁有持續加價之權利,若此會員帳號發生得標後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費之情形,則沒收該保證金,並禁止該競標者參與公路監理機關號牌競標及選號資格一年。

    九、汽車申領懸掛選號或招標之牌照號碼後,於牌照繳銷、註銷、吊銷、遺失、損毀或全面換發新型號牌時,一律不得留用,應依規定換發新號牌,如不依序申領或換發者,應依本規定重新選號或參加招標。

    十、招標得標之牌照號碼,只限登記於得標繳費時所登錄之汽車所有人(以競標時登錄之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為準)名下之車輛申領牌照,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將該得標號牌權利轉讓他人。

    (一) 雙方為直系血親一親等、配偶之關係。

    (二) 公司名稱變更為負責人或負責人變更為公司名稱。

    (三) 競標者誤植車主資料。但車主名稱與證號全數誤植者,不屬之。

    (四) 競標者誤植車身或引擎號碼。但誤植之車輛以登記於同一汽車所有人名下為限。

    十一、選號之牌照號碼,只限登記於選號當時所登錄汽車所有人(以選號時登錄之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為準)及車輛(以選號時登錄之車身或引擎號碼為準)申領牌照,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該號牌權利轉讓他人或他車。

    (一) 雙方為直系血親一親等、配偶之關係。

    (二) 公司名稱變更為負責人或負責人變更為公司名稱。

    (三) 選號者誤植車主資料。但車主名稱與證號全數誤植者,不屬之。

    (四) 選號者誤植車身或引擎號碼。但誤植之車輛以登記於同一汽車所有人名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