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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向本部申請補助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一)
擬訂計畫:計畫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目的、活動項目、期程、地點、經費預算(包括支用項目、自籌經費及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效益與考核指標。
(二)
申請期間: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計畫執行三個月前。但有特殊或急迫情形,經敘明理由,於活動辦理前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文件、資料:
1、申請書(如附件二)。
2、第一款計畫。
3、經費概算表。
4、立案證書(申請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立大專校院者,免附)。
5、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一款自籌經費,應包括報名費、門票、住宿費及其他相關得預期之收入。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前,完成整體財務規劃,詳實估列活動收入及支出。
七、依本要點補助之撥款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
受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收受補助通知後,應檢附收據及本部指定文件、資料,報本部申請撥付二分之一經費。受補助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應加附納入預算證明。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餘款收據、收支結算表(其有接受二個以上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補助者,應列明各該補助單位之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四)及成果報告書,報本部申請撥付餘款及核結。
(三)
為辦理年度終了決算事宜,前款核結,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立大專校院外,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第二款所定收支結算表應經會計師簽證。受補助單位未檢附會計師簽證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核結,並廢止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五)
受補助單位應依附件一所定補助項目,辦理核結。
(六)
受補助單位辦理核結時,其實際總支用經費低於本部核定總經費者,應按本部原核定補助比率計算補助經費後撥付之。
(七)
受補助單位因自籌款增加致計畫有結餘款者,除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其結餘款按本部原核定補助比率計算之金額,應予繳回。
(八)
受補助單位應將所辦理之不同活動相關收入,分別設置分類帳,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開設專戶管理;分類帳應包括完整收入、支出明細項目,其收入包括自籌款。
(九)
受補助單位辦理賽事或交流活動,有合作單位者,應於交流活動舉行前簽訂契約,明確記載權利義務及財務收支分攤明細,並完善帳務管理。
(十)
受補助單位執行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辦理採購,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依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核結。
(十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
(十二)
受補助單位,不得就同一計畫原始憑證或其他單據,重複向本部或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請領補助款;違反者,廢止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十三)
撥款或核結事項,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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