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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教社(一)字第1090180702B號

    修正「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

    部  長 潘文忠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第 三 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課程:六學分以上未滿二十學分,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十學分以上,七千五百元。

    第 四 條  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