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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教學(四)字第1090167635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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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第五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第五點附表四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補助成效考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
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訪視輔導小組至各校訪視輔導,以瞭解學校實際運作情形。
(二)
受補助學校應備工作計畫各項目辦理情形成果報告,其中應包含各該校身心障礙同學反映輔導情形意見之彙整、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個案輔導紀錄及其他本部規定提供之相關資料,以利本部訪視人員查核。
(三)
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適應與資源教室服務成效,本部得專案委託辦理分區輔導,協助學校辦理各項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服務工作。
(四)
學校執行本經費期間,所聘輔導人員應辦理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工作職責事項,不得挪用於辦理非特殊教育業務。如有挪用經費或人力辦理非特殊教育業務,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應全額繳回當年度補助款,且不得影響相關人員或學生之權益,並由本部列入隔年各項經費補助之參據。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第五點附表四(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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