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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故宮博物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台博秘字第10900131581號

    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管理及申請使用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

    附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管理及申請使用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

    院  長 吳密察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管理及申請使用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台博秘字第106000459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台博秘字第10900131581號令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之場地設施,指下列各項:

    (一) 北部院區:

    1、文會堂:

             面積約二百九十六坪,舞台面積約二十坪,座位數二百六十二席。

    2、正面廣場:

             A區面積約二百五十二點零八坪。B區面積約五百零四點一七坪。

    3、至善園:

             面積約五千六百八十七坪,亭閣面積約五十九點九坪,迴廊面積約一百三十一點九坪。

    4、學人會館:

             面積約二十四點五坪,共二間。

    (二) 南部院區:

    1、集賢廳:

             面積約九十七點九坪,舞台面積約三十八坪,座位數一百九十八席。

    2、中庭廣場:

             面積約五百二十點三八坪。

    3、慶典花園草坪區:

             面積約二千坪。

    4、藝文劇場:

             面積約一千坪。

    三、本院場地設施以提供院內使用為優先;院外申請使用者,以不影響本院之使用,並以舉辦學術、藝文、公益、教育宣導等活動為原則,得以書面向本院提出申請。

    六、申請繳交費用如下:

    (一) 使用規費:

              院外申請者之申請案,經本院審查後,以書面函復申請者,申請者應依本院同意函所 定之期限及「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繳交場地設施使用規費,始得進行場地佈置及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無故不繳納使用規費者,本院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其場地使用申請。場地復原逾時者,本院得按每小時加收超時場地使用規費,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二) 保證金:

              本院得審酌申請者之資格及企劃書內容,於必要時另收取戶外場地使用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於場地使用結束後用於扣抵申請者依本要點應負擔之費用,餘額或無需扣抵之保證金則無息退還。

    (三) 費用繳納方式:

    1、匯款:請匯入台灣銀行士林分行(戶名:國立故宮博物院301專戶,帳號:070036070162)。

    2、現金:使用北部院區場地設施,請洽秘書室出納室;使用南部院區場地設施,請洽南院處行政管理科辦理。

    八、於下列場地舉辦活動所需之電力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者自行準備,如需使用現場設備及架設機器,應經本院同意:

    (一) 北部院區:正面廣場、至善園。

    (二) 南部院區: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