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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教師(二)字第1090170056B號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審核及發給教師證書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審核及發給教師證書作業要點」第三點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審核及發給教師證書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發給專技教師證書之作業程序:

    (一) 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一)所示辦理。

    (二) 學校應於起聘前二個月,函報本部指定之承辦單位辦理初審,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三) 直轄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學校申請發給專技教師證書時,應先由直轄市政府完成專技教師資格審核後,函轉本部指定之承辦單位辦理初審。

    (四) 申請發給專技教師證書者,檢附下列文件,向擬聘任學校提出申請:

    1、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二)。

    2、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二張浮貼、一張實貼)。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

    (五)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2、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服務證明正本(如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六)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類科性質相關之訓練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

    (七)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與其應聘科別相關性質之甲級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2、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服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八)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送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及繳交相關證明文件且裝訂成冊,第四款規定資格,特殊造詣或成就並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1、送審證明文件,除美術相關設計之原作外,影音相關作品應以光碟或照片呈現,並提供書面說明。

    2、送審證明文件,如為二人以上合作完成之作品,應提供書面說明申請人參與之部分,其合作之代表作品,限由一人送審,其他合作者應以書面簽章聲明放棄以該作品送審之權利。

    3、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服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九) 學校接獲申請人資料,於完成審查後,連同下列文件,依前點及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送審:

    1、學校公文,並載明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之依據。

    2、當學年度公開甄選程序資料(包括甄選簡章、教師評選委員會審查通過紀錄及甄選合格通知證明)。

    3、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該學校度總體課程計畫書之教學科目與學分(節)數表及公文影本。

    4、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表及公文影本一份,並應於備註欄位註明專技教師在校總員額數及未超過校內專任教師員額編制總員額數之八分之一。

    5、預定任教特殊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任課節數證明文件。

             前項第八款送審證明文件中,提供作品經審查未予通過時,經本部同意再送審查之作品如與原送作品題目相同,惟表現或內容已有相當改進者,應提出新舊作品異同之書面說明對照表。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應繳交之證明文件,影本應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關防章。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