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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教高(三)字第1090171754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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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
部 長 潘文忠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學校經檢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校之檢核結果列為不通過:
(一)
全校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解除列管,且受檢核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列為不通過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任一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檢核結果連續三次不通過。
(三)
學校或任一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有隱匿、填具虛偽不實資料、拒絕提供資料、妨礙本部或專案查核小組相關人員進行檢核或訪視。
(四)
學校嚴重違反法令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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