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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局影(輔)字第10930095801號

    修正「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十點

    局  長 徐宜君

     

    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 本要點所稱國外電影片、國外戲劇節目,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1、由國外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或國際導演執導,且在我國實景攝製並資金結構無陸資之電影劇情長片。

    2、由國外電視節目製作業製作、國際知名戲劇節目導演或國際導演執導,且在我國實景攝製並資金結構無陸資之戲劇節目。

    (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影視製作業,指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以外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為非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之事業。

    (三) 本要點所稱國際導演,指非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外籍導演。

    (四) 本要點所稱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指過去執導之電影片曾於法國坎城影展(Cannes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義大利威尼斯影展(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德國柏林影展(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主競賽(Competition)或美國影藝學院影展(Academy Awards)獲下列獎項者:

    1、法國坎城影展(Cannes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1) 金棕櫚獎(Palme d’Or)

    (2) 最佳導演獎(Prix de la mise en scène)

    2、義大利威尼斯影展(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1) 金獅獎(Leone d’Oro)

    (2) 最佳導演獎(Leone d’Argento–Premio per la migliore regia)

    3、德國柏林影展(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1) 金熊獎(Goldener Bär)

    (2) 最佳導演獎(Silberner Bär–Beste Regie)

    4、美國影藝學院影展(Academy Awards)

    (1) 最佳影片(Best Picture)

    (2) 最佳導演(Best Director)

    (3) 最佳國際影片(Best International Feature Film)

    (五) 本要點所稱國際知名戲劇節目導演,指過去執導之戲劇節目曾於國際艾美獎(International Emmy Awards)、黃金時段艾美獎(Primetime Emmy Awards)、韓國首爾國際電視劇獎(Seoul International Drama Awards, SDA)獲最佳導演獎或最佳戲劇獎者。

    (六) 本要點所稱人事費,指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工作人員從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拍攝及製作等服務所支出之費用,或經本局認可之其他人事費用。

    (七) 本要點所稱製作費,指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使用我國籍公司提供之拍攝及前期、後期製作服務所支出之費用;製作服務指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勘景、拍攝、數位視覺特效、美術、造型、設備器材(租賃)等;後期製作指聲音、剪輯、調光、沖印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製作項目。

    六、申請補助資格應備文件

             國外影視製作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金者,應在我國製作電影片、戲劇節目開拍前,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依本點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資格核准函:

    (一) 申請函。

    (二) 申請者資格文件:

    1、受委託協助製作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委託契約書,並應載明委託項目、期限與範圍,及敘明在我國製作期間資金調度權限之授權(包含但不限於同意本局補助金匯入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儲戶帳號)或本補助款之業務負責代表。

    2、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3、國外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及所製作電影片、戲劇節目之無陸資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4、以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或戲劇節目導演資格申請者,檢附符合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或戲劇節目導演之證明文件。

    (三) 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企畫案:

    1、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介紹: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中英文片名、影片或戲劇類型、製片立意、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劇情簡介(含劇情大綱、人物介紹、註明拍攝期程及地點之分場或分集大綱)、在我國預定拍攝及製作地點、預估製作期程。

    2、製作團隊介紹:國外與我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簡介及最近三年電影片或戲劇節目製作實績之證明文件、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製作團隊與主配角經歷簡述、在我國拍攝之各項工作職務名單、主創人員合作契約或意向書,其中監製、製片(製作人)或導演於最近三年具有電影片或戲劇節目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文件。

    3、電影片或戲劇節目預估製作總成本及在我國拍攝或製作之預估成本分析。

    4、發行及映演(播映)計畫。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正體中文譯本;若申請者未出具同點各款文件、資料,或出具之文件不全、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全或不符規定,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

    十、依本要點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戲劇節目不得再以該電影片、戲劇節目申請本局製作及行銷等相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