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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14
    農輔字第1090024857A

    修正「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實耕者取得從農工作證明後,資格條件如有異動或喪失時,應主動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改良場申報。

             改良場收到農會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審辦法)第八條第十項規定辦理之現地勘查紀錄表,應於三十日內審查實耕者是否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實耕者於七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依第八點規定辦理現地勘查。改良場審查結果應登錄於本會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函復農會。

             從農工作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實耕者得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改良場重新申請核發從農工作證明。期間屆滿未重新申請或申請未獲核發從農工作證明者,依農審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實耕者不得繼續參加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