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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局視(推)字第10930096832號

    修正「金視獎獎勵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視獎獎勵要點」第五點

    局  長 徐宜君

    金視獎獎勵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評審方式

    (一) 評審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五人組成;小組開會時由評審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外聘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3、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4、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同意對評審、審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局,本局亦得終止該評審委員之聘任。

    (二) 評審標準如下:

    1、節目類:

    (1) 地方新聞節目獎:新聞價值、反映地域特色、製作品質。

    (2) 專題報導節目獎:主題選擇、內容企畫、製作品質。

    (3) 公共論壇節目獎:議題公共性、多元參與、製作品質。

    (4) 多元關懷節目獎:主題選擇、內容企畫、製作品質。

    (5) 生活風格節目獎:主題選擇、內容企畫、製作品質。

    (6) 地方文史節目獎:主題選擇、內容企畫、製作品質。

    2、個人類:

    (1) 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內容掌握、表達能力。

    (2) 主持人獎:內容掌握、表達能力。

    (3) 採訪獎:採訪角度及深度、寫作撰稿、製作技巧。

    (4) 企編獎:內容企畫、製作品質。

    (5) 攝影獎:內容掌握、表達能力。

    3、服務推動類:

    (1) 社區服務獎:對社區服務的整體表現、主協辦地方活動、投入的資源與計畫(人力與預算)、本年度創新做法。

    (2) 公用頻道經營獎:頻道內容規劃及規章、推廣措施、具體成效。

    (3) 創新服務獎:增進營運效能之設計、創新帶動的價值、投入的資源與計畫(人力與預算)、具體成效。

    4、個人表現獎:對有線電視相關產業有具體貢獻者、對促進有線電視服務有具體貢獻者、對所屬系統有具體貢獻者、對有線電視產業推展具同業可參考之價值。

    5、年度系統躍進獎:本年度表現較以往有具體進步之事蹟、表現對整體有線電視產業發展有具體貢獻而足為典範者、得獎及違規處罰紀錄。

    (三) 計分方式由評審小組另定之。

    (四)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審議並決議給予獎勵,於得獎名單公布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獎勵對象、入圍及得獎項目名稱及獎勵種類)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