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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農防字第1091472946號

    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刪除)

    第七十二條  被檢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酚(Phenol)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八公克健康ICR小鼠四隻,將本劑以每分鐘一千迴轉行遠心分離十分鐘後,取上清液,每隻注射○.○三毫升於腦膜下,經注射後觀察二週,須無任何異常症狀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八公克健康ICR小鼠三十隻,隨機取十五隻為免疫組,其餘十五隻為對照組。免疫組於腹腔注射本劑四分之一劑量,注射後二週隨機分成三組,每組五隻,各組分別以狂犬病病毒(CVS株)感染小鼠腦組織乳劑原液、十倍稀釋液及一百倍稀釋液,於腦內注射○.○三毫升;對照組隨機分成三組,每組五隻,各組分別以狂犬病病毒(CVS株)感染小鼠腦組織乳劑一千倍稀釋液、一萬倍稀釋液及十萬倍稀釋液,於腦內注射○.○三毫升。統計注射後第五日至第十四日呈現狂犬病症狀及斃死小鼠隻數,免疫組及對照組分別依Reed and Muench法計算半數致死劑量(Median lethal dose, LD50),其防禦力價須達一千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九十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腦脊髓炎病毒(Avian encephalomyelitis virus)注射於胚胎蛋,取其感染材料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或其他適當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九十四條  被檢雞腦脊髓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安全試驗:選三至五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雞七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依疫苗用法各接種十劑量,接種後觀察三週,觀察期間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 供試疫苗以十倍稀釋法稀釋成10-1至10-4後,以其一毫升腦內注射於一至四日齡SPF雛雞,每稀釋階段至少注射五隻,觀察三週,計算各稀釋階段呈運動失調之雛雞數,並以Reed and Muench法計算病毒含有量,每劑量須為103.0CID50(50% Chick infective dose)以上。

    (二) 供試疫苗以十倍稀釋法稀釋成10-1至10-4後,以其○.一毫升注射於六日齡SPF雞胚胎卵黃囊內,每稀釋階段至少注射五個,注射之雞胚胎經孵化至十八日齡,計算各稀釋階段呈異常之雞胚胎數,並以Reed and Muench法計算病毒含有量,每劑量須為102.5EID50(50% Embryo infective dose)以上。另無接種之同日齡對照雞胚胎七十五%以上須無異常。

    七、病毒迷入試驗:以未經稀釋之供試疫苗○‧一毫升與等量抗雞腦脊髓炎血清(中和指數二‧五以上之抗體價)中和後,注射於六日齡SPF雞胚胎卵黃囊內五個以上,經注射之雞胚胎於第十八日齡時檢查均須正常。

    八、力價試驗:選三至五週齡SPF雞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十隻依疫苗之用法用量各接種一劑量,經疫苗免疫後第三至四週採取血清,以雞腦脊髓炎病毒抗原行瓊膠沈澱反應(Agar gel precipitation test),免疫組之血清須八十%以上呈陽性反應。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傳染性貧血症病毒(Chicken infectious anemia virus)培養於胚胎蛋後加適當佐劑,以冷凍乾燥或其他適當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檢雞傳染性貧血症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以RPMI-1640組織培養液進行十倍稀釋,接種於含MDCC-MSB1細胞之九十六孔微量細胞盤,二至三天觀察細胞病變效應(Cytopathic effect)並繼代培養細胞一次,十代後以Reed and Muench法計算病毒力價,結果每劑量須為103.0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s)以上。

    六、安全試驗:選三至五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雞五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外,其餘三隻,每隻依疫苗用法接種二十劑量,疫苗接種後二十一天,剖檢免疫組三隻及對照組二隻,結果不得有骨髓蒼白之肉眼病變。所有剖檢雞隻,剖檢前應健康良好。

    七、力價試驗:選三至五週齡SPF雞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十隻依疫苗之用法用量接種本劑一劑量,疫苗接種後四週採集血清,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檢測套組測定雞傳染性貧血症抗體,依據套組內標準陰性血清、陽性血清與待測血清進行吸光值測定及計算,判定待測血清抗體力價,免疫組應至少有七十%以上呈現抗體陽性,對照組須為陰性。

    八、病毒迷入試驗:將本劑與雞傳染性貧血症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於三十七攝氏度感作六十分鐘,然後接種於五枚十至十一日齡雞胚漿尿膜,置三十七攝氏度繼續孵化七日,結果雞胚胎須健存,雞胚胎與漿尿膜均無病變,取其尿囊液與○.五%雞紅血球液等量混合,須無紅血球凝集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九十九節  馬立克病載體新城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七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以火雞或雞源疱疹病毒(Herpesvirus)為載體,表現新城病病毒(Newcastle disease virus)之F基因,經細胞增殖培養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八  被檢馬立克病載體新城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疫苗培養於雞胚胎纖維母細胞(Chicken embryo fibroblasts, CEF)時,每劑量病毒含有量不可少於其疫苗標示。

    四、安全試驗:選一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雞或新城病抗體陰性雞七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於背頸部皮下注射十劑量,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一日齡SPF雞或新城病抗體陰性雞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十隻於背頸部皮下注射一劑量為免疫組。免疫組雞隻於免疫後四週連同對照組雞隻以新城病強毒(佐藤株)一千MLD(Minimal lethal dose)肌肉注射攻擊,並觀察二週。結果免疫組雞隻須有七十五%以上,不呈反應或呈輕微反應後耐過而健存;對照組雞隻須呈典型新城病病症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