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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補助類型
申請案行銷範圍不限,得為海內外地區;計畫執行期間應介於申請當年度一月一日至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
(一)
第一類:
1、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之所屬藝人(含歌手、樂團、團體)及其音樂作品,以具市場擴散性之方式,將富原創性的音樂作品或演出者行銷國際或加速音樂新秀面向市場。
2、行銷範圍包含海外地區者,應針對欲拓展之海外地區詳細規劃相關行銷宣傳作法,並提出具體效益,且以親赴為原則;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無法親赴海外者,除規劃新媒體或行動媒體之宣傳計畫外,同時須提出深入該海外目標市場之行銷方式(例如與當地線上音樂平台、在地媒體品牌或音樂節進行合作)。
(二)
第二類:鼓勵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以整體行銷推介臺灣音樂作品,並促成國內推廣或國際市場輸出,以建立具指標性之活動品牌,申請案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辦理音樂節、音樂祭等展演活動及其周邊活動,且國內歌手及樂團演出組數應逾總演出組數之百分之五十。
五、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資料
(一)
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
各類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三)
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表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一份(請單獨檢附,與企畫書分開裝訂):
(1)
申請表(如附件一)。
(2)
申請表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
(3)
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
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
參與計畫表演者之身分證明文件(表演者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有外籍團員者,並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演出者為個人者,應繳交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
切結書(如附件四)。
(7)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如附件五)。
2、應檢送企畫書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一份(可以光碟或隨身碟繳交),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及膠裝(裝訂勿用膠圈及膠片)。
(1)
企畫書內容應含項目如附件二,其中經費預估表格式可參考附件三(上述相關格式皆可自行設計調整)。
(2)
與參與計畫之表演者及其他相關單位合作之合作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3、可檢附參與計畫表演者之音樂作品(例如影音出版品、Demo帶)十份。
4、第三款各目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5、預估重要成果指標規劃:應規劃量化或質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以作為結案之考核項目,同時並應說明衡量指標之計算方式(例如:國外買家或策展人數、參與人數、媒體露出管道、報導則數、影片點擊數、銷售成績、票房統計、整體營收分析及其它經濟效益)。
六、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檢送之文件、資料或相關佐證資料不符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六人至八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4、外聘委員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審查結束,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外公開。
(三)
評審小組職責、審查標準及權重、決議方式: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審,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包括但不限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標準及權重:企畫書內容之影響力、發展性(例如受推介歌手或樂團之發展潛力、行銷之音樂作品、執行成果帶動音樂產業發展之潛力等)占百分之四十;行銷效益(計畫執行預期達成之效益及績效指標、證明)占百分之四十;經費配置占百分之二十。
4、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變更、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一定比例評審委員之審查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1)
採面談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
採書面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前項建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四)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審查結果)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名單、企畫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十、企畫書之變更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程之展延者,總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其變更事項屬重大者,本局得提請評審小組審查,評審小組得依第六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且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及本局核定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四)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五)
獲補助者應依本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補助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六)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局監督。
(七)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參與本補助之企畫案及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
獲補助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
獲補助者應擔保依本案所執行之所有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例如MV等)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
獲補助者自本補助契約簽訂日起至本局核撥第二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企畫案成效或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補助案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十一)
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二)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七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二、三款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三)
違反前點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九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四)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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