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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66682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修正規定

    108年1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64749B號令訂定

    110年1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66682B號令修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青少年參與教育公共事務,廣徵青少年對教育公共事務之建言,並建立本署政策諮詢管道,設置本署青少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建立青少年之國民基本教育及學前教育建言平臺。

    (二) 倡導青少年之國民基本教育及學前教育公共參與。

    (三) 協助諮詢擬訂與推動青少年相關教育政策及計畫。

    (四) 協助學校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發展。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主管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青少年代表十二人至十四人:透過公開報名及遴選規定,遴聘十二歲至二十四歲青少年擔任;其中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 機關代表五人:由本署高級中等教育組、國中小教育組、學前教育組、原民特教組及學務校安組單位人員兼任,並以單位主管兼任為原則。

             本署得聘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若干人,擔任本會顧問並列席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青少年代表自第三屆起連選得連任一屆。

             本會委員為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調整。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署署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學務校安組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署長依工作性質,就本署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委員代理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本會有關任務議題之研討及規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以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學校人員列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本署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並列管追蹤執行進度。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