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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農牧字第1100042006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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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溯源畜禽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附訂定「溯源畜禽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1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溯源畜禽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
一、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溯源畜禽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畜禽產品流通、販賣前,將下列溯源資訊登錄於溯源畜禽產品追溯系統:
(一)
農產品經營者名稱。
(二)
聯絡電話。
(三)
生產所在地(鄉/鎮/市/區)。
三、溯源畜禽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畜禽產品流通、販賣時,將追溯號碼或條碼資訊,以黏貼或套印標示於畜禽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但因畜禽產品體積或其他特殊因素,難以標示者,得標示於標示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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