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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經授水字第11020200030號

    修正「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一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一點附件二

    部  長 王美花

     

    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一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三、計畫用水量:

    (一) 總用水量:指開發行為未扣除節約用水(重複利用)措施水量之每日各項用水量總合,以年度平均日用水量計之。用水量經加總各項用水量總合後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即不足每日一立方公尺者以每日一立方公尺計。

    1、生活用水:生產或營運過程相關人員之飲用、衛生、烹調料理等用水,依住宿、非住宿人員用水量推估,或依據生產或營運實際需求情況推估並檢附計算依據或基準。

    2、工業用水:依據開發行為引進產業類別之產品、生產規模、面積或其他影響因子,推估生產製造或營運必要之冷卻、製程、鍋爐、維修、污水處理、廢氣處理等用水。

    3、其他用水:與生產製造或人員生活較無直接關係者,均歸納為其他用水,包括景觀、遊憩或營建施工用水,應依據開發行為實際情形推估並檢附計算依據或基準。

    (二) 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基地內各年度所需總用水量中,規劃由供水單位供應、自行引取地面水或地下水等水源之水量,以年度平均日用水量計之;計算原則為總用水量扣除節約用水(重複利用)措施水量。

    1、計畫用水時程:推估開發行為興辦及使用之各年度計畫各水源用水量及其總和。

    2、終期計畫用水量:指開發完成進入營運使用階段之最大計畫用水量;在多數開發行為中,為規劃之目標年度計畫用水量。

    (三) 節約用水(重複利用)措施:

    1、說明水量回收、重複再使用、廢水處理再利用、雨水貯留系統、中水道系統規劃或工業區(廠)內各廠用水聯合回用等節約用水措施。

    2、繪製用水平衡圖:據以計算全區(廠)用水回收率(有重複利用率及不含冷卻水塔內循環量二種)、製程用水重複利用回收率及全區(廠)用水排放率,其中排放水之水質標準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其計算公式如下:

      回收率(重複利用率)=(總循環水量+總回用水量)/總用水量*100%

      回收率(不含冷卻水塔內循環量)=(總循環水量+總回用水量-冷卻水塔內循環量)/(總用水量-冷卻水塔內循環量)*100%

      製程用水重複利用率=製程用水總重複利用水量/製程用水總用水量*100%

      排水率=總排放水量/總原始取水量*100%

    3、節約用水設施規劃:說明用水減量措施(如省水型製程或省水器材等)、各項節約用水措施之配置或其他節水規劃。

    (四) 單位用水量計算參考如附件三、用水平衡圖繪製說明如附件四、製造業全廠(區)回收率(重複利用率)承諾建議值如附件五。

    四、水源供應規劃:

    (一) 周邊可供水源:簡要說明計畫基地鄰近地區可供應之所有水源。

    (二) 預定取得水源:說明相關供水單位同意文件及協商同意紀錄等,並將影本置於附錄,依供水來源應分別說明及檢附資料如下:

    1、由自來水事業供水者:應取得自來水事業同意供水文件。

    2、由再生水經營業供水者:說明再生水經營業名稱,並取得再生水經營業同意供水文件。

    3、取得水權登記自行取水者(如河川取水、鑿井、地下水庫):應檢附有效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同意興辦水利事業函文。

    4、由農業用水移用調配供水者:應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說明協調經過及結果,包括移用調配水量之時程、供水方法、費用補償與分擔及承諾事項等。

    5、使用海水淡化者:說明規劃內容、期程、供應來源及水量、供水配置等,屬自行興建者,應說明處理量及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興建文件;屬購買者,應提出同意或許可供水證明文件或契約影本。

    6、由蓄水建造物(包括堰、壩、水庫、越域引水等)提供原水者:說明規劃內容、期程、供應水量、供水配置及取得同意或許可供水證明文件。

    7、購買他人提供之水源者:購買他人提供之自來水、放流水、蒸氣或雨水等,說明規劃內容、期程、供應水量、供水配置及供水契約影本。

    8、使用雨水者:自行建置雨水貯留設施或依法規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以使用雨水,應說明規劃內容、設施容量、期程、供應水量、供水配置等。

    9、使用其他水源者:非屬前列八目來源,應說明水源種類、規劃內容、期程、供應水量、供水配置及取得同意或許可供水證明文件或供水契約。

    (三) 供水系統規劃:

    1、基地內之供水系統:說明自來水系統(供水單位及淨水廠名稱)、中水道系統、調節池、分配、加壓等設施配置。

    2、與基地外自來水設施銜接設施:說明是否設專用輸送管以及與現有水源(含水壓)銜接設施。

    3、非屬自來水水源者,應述明水源之輸水系統配置等規劃。

    4、基地內用水自動化管理系統:新興辦之工業區(廠)開發基地內之給、排水管路應規劃設置電子式水量計及自動讀取傳輸系統,作為申報用水量和計算回收率依據,以強化用水管理、提昇用水效率。

    六、附錄:

    (一) 相關單位之協商會議紀錄或核備文件。

    (二) 補充相關之計算數據等資料。

    (三) 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委員會審查結論或審查中環評報告書件封面(無則免附)。

    (四) 其他補充資料。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