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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台內營字第10908228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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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歷史文物、生物遺骸、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或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及其加工製品。
九、禁止於非指定地點或未依指示方式丟棄或任意遺留塑膠製品、金屬製品、非屬自然之人造物或垃圾。
十三、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或特別景觀區(南橫公路沿線除外)。
除聚落範圍外,禁止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遊憩區、一般管制區或南橫公路沿線。
十八、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未依指示方式停車致影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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