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輔學字第1100001454號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推薦就讀大專校院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推薦就讀大專校院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馮世寬

     

    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推薦就讀大專校院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甄選資格:

    (一) 持有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資格證明書,畢業總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

    (二) 預定於當年九月一日前退伍,且退伍後符合退除役官兵資格者,並應附上校以上單位主官(管)出具之同意書者。

    六、甄選方式及基準:

    (一) 以報名人員服役年資、在職績效、在學成績及特殊成就審核績點排序後,由提供就學員額之大專校院以書面審查方式決定錄選人員,並依報名人員選填志願分發校院學系(科)就讀。

    (二) 報名甄選入學績點審查以一百點計數,區分四部分,各占比例如下:

    1、服役年資:十點。

    2、在職績效:二十四點。

    3、在學成績:五十點。

    4、特殊成就:十六點(含專利、軍種以上勳、獎章及相關技術證照)。

    (三) 退除役官兵甄選入學績點審查基準,如附表。

    (四) 參加八二三戰役或金馬自衛隊之退除役官兵,無附表在職績效之績點得為審查者,以其他三項總和,除以百分之七十六計算。

    七、其他規定:

    (一) 由本會協調相關校院提供就學員額,並配合其招生簡章,製作文宣、實施宣導與印製簡章、報名表備索。

    (二) 依簡章規定期程受理申請報名,報名人員應檢附在學成績證明正本、後備指揮部出具之退除役前三年考評證明正本、各項特殊成就證明、獎勵及證照證件(影本)等資料,並填妥申請表,以便審理。

    (三) 報名甄選人員逾簡章報名期限,或應檢附資料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予駁回。經審核錄取者,通知錄取人員及相關校院辦理報到及註冊。未錄取者,通知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