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台內營字第1100800964號 |
|
修正「違反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部 長 徐國勇
違反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
處分事由
|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
|
第一次
|
第二次以上
|
|
一、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三千
|
三千
|
|
二、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一千五百
|
三千
|
|
三、除傳統漁業網具外,攜帶獵殺、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
三千
|
三千
|
|
四、棄養、放生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
三千
|
三千
|
|
五、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
三千
|
三千
|
|
六、違規放置貨櫃、設置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
一千五百
|
三千
|
|
七、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燒烤等行為。
|
一千五百
|
三千
|
|
八、燃放爆竹、煙火、舉行營火會、放天燈。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經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千五百
|
三千
|
|
九、操作超輕型載具、飛行器具(滑翔翼、飛行傘、拖曳傘等)及其他騷擾野生動物、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
|
三千
|
三千
|
|
十、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活動。
|
三千
|
三千
|
|
十一、從事未經許可或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或於公告許可區域、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
一千五百
|
三千
|
|
十二、未經核准,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
一千五百
|
三千
|
|
十三、未經核准,操作遠距遙控器具。
|
一千五百
|
三千
|
|
十四、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活動。
|
一千五百
|
三千
|
|
十五、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駕駛、牽移機慢車。
|
一千五百
|
三千
|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