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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台內營字第1100800964號

    修正「違反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部  長 徐國勇

     

    違反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處分事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

    三千

    三、除傳統漁業網具外,攜帶獵殺、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千

    三千

    四、棄養、放生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三千

    三千

    五、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

    三千

    六、違規放置貨櫃、設置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七、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燒烤等行為。

    一千五百

    三千

    八、燃放爆竹、煙火、舉行營火會、放天燈。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經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千五百

    三千

    九、操作超輕型載具、飛行器具(滑翔翼、飛行傘、拖曳傘等)及其他騷擾野生動物、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

    三千

    三千

    十、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活動。

    三千

    三千

    十一、從事未經許可或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或於公告許可區域、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二、未經核准,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三、未經核准,操作遠距遙控器具。

    一千五百

    三千

    十四、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五、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駕駛、牽移機慢車。

    一千五百

    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