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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03032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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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第九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請撥、核結作業,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學校應於計畫書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案。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研習主題、研習教師資料、研習機構介紹、研習對教師實務能力之提升、研習對教學之助益等。
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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