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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金管保壽字第110049014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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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者,以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且應成年,並以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之對象為限。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時,應先表明保險電話行銷之目的、確認要保人之身分,並將電話行銷人員之姓名、登錄字號、所屬公司名稱、服務電話以及保險契約重要內容完整告知要保人;另主管人員或稽核人員應定期就以上電話紀錄查核是否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
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出示登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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