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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農授漁字第1101346190A號

    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拓展觀賞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二百二十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

    2、台灣觀賞水族產銷學協會。

    3、屏東縣觀賞水族生產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研提計畫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廠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觀賞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為活觀賞魚,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一。

    2、拓展費用採分級補助,外銷至亞洲(東亞及東南亞,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除外)每公斤補助三十元、歐洲及北美洲每公斤補助五十元、其他區域每公斤補助四十元。

    3、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自行生產者免附。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七、拓展日本鰻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五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活鰻: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2、加工鰻: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三) 受理期間:受理單位以外銷活鰻四百公噸及加工鰻一百公噸為目標,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規定,於本會漁業署登錄之出口商。

    2、魚貨來源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取得放養許可,並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鰻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活鰻:CCC0301.92.10.10-1。

    (2) 加工鰻相關產品:CCC0303.26.00.00-4、CCC1604.17.00.11-6、CCC1604.17.00.12-5、CCC1604.17.00.20-5、CCC1604.20.90.21-0(以上限日本鰻相關產品)。

    2、外銷獎勵及期限: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外銷至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四十元或空運每公斤五十元。

    (2)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外銷至日本之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最高每公斤三十元或空運最高每公斤四十元。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本作業規範前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外銷,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之出售流程紀錄三聯單及供貨養殖場生產作業履歷。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鰻魚放養許可函影本及鰻魚放養申報書影本或本會漁業署核發之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二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依本會漁業署核定補助計畫執行,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九、拓展水產種苗外銷

    (一) 獎勵外銷水產種苗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三百七十四公噸。

    (二)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

    (三) 受理期間: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至前述受理期間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水產種苗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二。

    2、外銷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依出口報單量獎勵拓銷費用,亞洲國家及地區補助最高每公斤四十元,歐美國家及其他地區補助最高每公斤五十元。

    3、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獎勵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2)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3)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水產種苗出貨業者為送本會漁業署核定符合獎勵之對象,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