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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發訓字第1102500248號

    修正「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部分規定

    署  長 施貞仰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作業手冊及其他規定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 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整體評鑑作業、成效評估檢討等事宜。

    (三) 本計畫產業職缺與人力需求調查分析與掌握。

    (四) 公告辦理本計畫之重點產業領域及審查結果。

    (五) 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六) 辦理出國研習活動。

    (七) 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二) 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補助核定及相關資料審查。

    (三) 辦理訓練單位申請參與所提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學校課程表初審及複審。

    (四) 本計畫各項申訴案件之處理。

    (五) 本計畫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檢討。

    (六) 本計畫與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及成果交流事項。

    (七) 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及控管事項。

    (八) 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本計畫涉及共通性之執行任務由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理,包含計畫種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課程、訓練生專業職能認證考試之辦理。

    七、事業單位辦理訓練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投保總人數四分之一。

             前項所稱投保總人數之計算,依該事業單位申請參與本計畫提供之最新月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含投保總人數之頁面)所列人數為準。

    九、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依本計畫規定研擬,並依作業手冊規定格式辦理。

             事業單位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 招生簡章公告之事業單位簡介。

    (三) 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輪調計畫表。

    (四) 事業單位Logo及Slogan。

    (五) 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六) 最近一期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含投保總人數之頁面)。

    (七)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合作學校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 招生簡章公告之學校簡介。

    (三) 與辦理職類相關科系二至四年之開班計畫書及課程表(依學制)。

    (四) 學校Logo及Slogan。

    (五) 學校立案證書影本。

    (六) 空白學位證書影本。

             非首次申請加入本計畫之合作學校,免檢具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十三、合作學校於辦理本計畫訓練,本計畫補助額度以訓練計畫所需總經費之百分八十為上限,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訓練津貼:

    1、輔導業務:在訓生人數介於一至五十人,補助上限為十萬元;在訓生人數介於五十一至一百人,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在訓生人數介於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人,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在訓生人數介於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人,補助上限為四十萬元;在訓生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以上,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2、訓練生訓練業務:依實際註冊訓練生人數補助訓練津貼,每人補助學費之百分之五十,高職學制並補助全額雜費。符合本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之身分者,補助其全額學雜費。

    3、報名費:符合本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身分之考生,採覈實報銷,補助其全額報名費。

    4、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合作學校應為訓練生擇優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申請。

    (二) 招生宣導業務:視當年經費額度,由分署公告補助各合作學校年度招生期間之宣導費用,採覈實報銷,上限為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