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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經工字第110038006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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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三點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單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補助經費。
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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