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經務字第10904606850號 |
|
按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要求採礦權者或礦業權者提供礦場開工後之開採資訊,以利於主管機關事後之監督管理及安全檢查。是採礦權者或礦業權者,尚未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取得礦場登記證前,基於前揭規定之立法目的,自得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部 長 王美花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