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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故宮博物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台博人字第
    11000002522號

    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及編制表

    院  長 吳密察

     

    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修正條文

    本院97年3月13日台博人字第0970002794號令訂定發布

    本院98年11月2日台博人字第0980011599號令修正發布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本院100年10月25日台博人字第1000012259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條文

    本院104年4月29日台博人字第104000414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條文

    本院110年2月1日台博人字第11000002522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院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三、書畫文獻處,分四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四科辦事。

    五、行銷業務處,分四科辦事。

    六、展示服務處,分三科辦事。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八、數位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重要措施與政策、組織體制檢討、創新變革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二、博物館館際合作交流、資源共享與整合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三、研考、法制及公關業務。

    四、圖書之管理及閱覽服務。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器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器物藏品之典藏、管理、研究及編目。

    二、器物藏品展覽之策劃、布展與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及編輯。

    三、器物藏品之學術交流。

    四、器物藏品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器物藏品事項。

    第 八 條  書畫文獻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之典藏、管理、研究及編目。

    二、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展覽之策劃、布展與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及編輯。

    三、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之學術交流。

    四、書畫與古籍文獻藏品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書畫及古籍文獻藏品事項。

    第 九 條  登錄保存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藏品之登錄及徵集作業。

    二、藏品之預防性保存、修護及科學研究。

    三、北部院區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安全管制設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四、安全勤務之訓練管理、督導考核及與轄區憲警單位協調聯繫。

    五、其他有關登錄保存及安全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行銷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版品研發、製作及發行。

    二、藏品衍生利用、創意加值及產品研發;智慧財產權之管理、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

    三、產品銷售管理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售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四、行銷與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行銷業務推廣事項。

    第  十一  條  展示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北部院區觀眾服務之規劃與執行及志工之訓練管理。

    二、北部院區與展場之規劃設計及其相關設施之管理、維護。

    三、北部院區展場安全之執行、維護、管理及訓練。

    四、其他有關展示服務事項。

    第  十二  條  南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南部院區文物之典藏、管理、研究、出版及展覽。

    二、南部院區文物之保存、維護及徵集。

    三、南部院區教育推廣活動與觀眾服務之規劃、執行及志工訓練管理。

    四、南部院區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安全管制設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五、南部院區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南部院區事項。

    第  十三  條  數位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基礎設施之規劃、建置及維運。

    二、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

    三、資訊科技之創新應用模式研發及推廣。

    四、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數位資訊事項。

    第  十四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營繕、採購、庶務及財產管理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十五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十六  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七  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制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