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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銀行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台央業字第1100006122號

    修正「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總  裁 楊金龍

     

    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指利用本行與經本行同意參加之下列機構電腦連線所建立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之業務:

    (一) 金融機構。

    (二) 結算機構。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結算機構」,包括票據交換、電子支付及證券結算機構。

      前項所稱之「證券」,包括票券、債券及股票等有價證券。

    五、本要點所稱「清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或證券交易指令所產生之應收、應付金額,由本行予以貸、借記指定帳戶,以解除債權債務關係之處理程序。

      清算得以下列方式執行:

    (一) 即時總額清算:支付指令按先後順序即時逐筆執行者。

    (二) 定時淨額清算:支付指令之收付先行互相抵銷,結算所得之應收、應付淨額,再於指定時點執行者。

    (三) 其他經本行同意之清算方式。

    二十四、結算機構申請本行辦理其參加單位應收應付款項之清算(以下簡稱「辦理清算」),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提出申請:

    (一)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 組織章程。

    (三) 營運規章。

    (四) 結算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安全控管及營運不中斷計畫等)。

    (五) 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以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六) 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其內容不完備者,本行應不同意其申請;其情形可以補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亦同。

    二十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營運規章,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 參加單位之審核標準。

    (二) 參加單位間及其與結算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 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四) 清算方式、時間及作業流程。

    (五) 支付結、清算作業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措施。

    (六) 支付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七) 業務持續運作措施。

    (八) 其他有關金融機構間資訊業務事項。

    二十六、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未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行得不予同意:

    (一) 健全之營運規章。

    (二) 足供參加單位明瞭風險及責任之透明資訊。

    (三) 明確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 確保每日清算順利完成之制度設計。

    (五) 公平公開之參加標準。

    (六) 確保作業穩定性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二十九、結算機構業務項目之變更,應送本行備查;依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應檢附之營運規章,內容如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變更事項應於三個月內報本行備查。

      結算機構為下列行為,應先經本行同意:

    (一) 停止營業。

    (二) 合併或解散。

    (三)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

    (四) 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

    (五) 經營或投資其他支付結、清算相關事業。

    (六) 其他經本行規定之行為。

    二十九之一、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後仍須由本行辦理清算者,該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應於合併前,聯名檢具下列文件,請本行同意其合併:

    (一) 合併計畫書:載明決定合併之事前評估、合併組織架構、合併時程規劃、業務差異說明(合併前、後辦理業務之範圍、原則與具體執行事項等之差異說明及合併綜效)、電腦系統運作模式及對參加單位與金融體系之影響等。

    (二) 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三) 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括備援機制及因應不同緊急狀況所建立之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

    (四) 其他經本行規定之文件。

      經本行依前項規定同意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機構應依第二十四點之規定,備函及檢附有關文件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

    二十九之二、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儘速通報本行業務局:

    (一) 聲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或宣告破產。

    (二) 系統發生運作問題導致營運中斷。

    (三) 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影響結、清算作業之安全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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