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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傳藝秘字第11030005011號

    修正「傳藝金曲獎獎勵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傳藝金曲獎獎勵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主  任 陳濟民

     

    傳藝金曲獎獎勵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獎勵項目如下:

    (一) 出版類

    1、專輯獎:

    (1) 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以傳統音樂為內容之出版作品。

    (2) 最佳藝術音樂專輯獎:以藝術音樂為內容之出版作品。

    (3) 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以跨界音樂為內容之出版作品。

    (4) 最佳傳統表演藝術影音出版獎:以我國傳統表演藝術影音為內容之出版作品。

    (5) 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以各種宗教所使用之禮儀音樂及非禮儀音樂之演唱或演奏作品專輯。

    2、個人獎:

    (1) 最佳作曲獎:專輯作品中作曲表現傑出者。

    (2) 最佳作詞獎:專輯作品中作詞表現傑出者。

    (3) 最佳編曲獎:專輯作品中編曲表現傑出者。

    (4) 最佳專輯製作人獎:在音樂專輯之整體策劃與統籌曲目選輯、詮釋、錄音等各方面表現傑出者。

    (5) 最佳演奏獎:以個人、樂團或指揮演奏詮釋樂曲表現傑出者。

    (6) 最佳演唱獎:以個人、合唱團或指揮演唱詮釋樂曲表現傑出者。

    (7) 最佳錄音獎:以優良錄音技術輔助音樂之錄製,能忠實呈現音樂內容之原貌,並有助於其藝術性之提升者。

    (二) 戲曲表演類

    1、最佳演出團體獎:以戲曲藝術形式作為表演方式之作品。

    2、最佳編劇獎:年度專場演出編劇傑出者。

    3、最佳音樂設計獎:年度專場演出之音樂設計、作曲、編曲、傳統曲調之編腔。

    4、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戲曲表演藝術領域具優質發展潛能之新生代表演人員,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或從事戲曲專業表演工作十年以內者,本獎項得獎以一次為限。

    5、最佳演員獎:年度專場演出劇藝傑出者。

    6、最佳導演獎:年度專場演出導演傑出者。

    (三) 特別獎:對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以及戲曲表演藝術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及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六、本要點獎勵方式如下:

    (一) 特別獎:得獎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 其他獎項:

    1、出版類

    (1) 專輯獎

             包括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最佳藝術音樂專輯獎、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最佳傳統表演藝術影音出版獎、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 個人獎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戲曲表演類

    (1) 最佳演出團體獎: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2) 最佳編劇獎、最佳音樂設計獎、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最佳演員獎、最佳導演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 前目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及最佳演員獎之入圍、得獎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 特別獎以評選二名為原則,並得從缺。其他獎項入圍名額,本中心得依評審會評審意見,為增加、減少或從缺之決定;入圍後之最優者評選,依前項規定外,並得從缺。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並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團體創作者,頒發該團體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入圍及得獎者拒領獎牌或獎座,視同棄權,本中心應不頒發獎牌、獎座及獎金,得獎名單亦不遞補;共同得獎者之一拒領者,亦同。

    (四) 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不得以機關(構)名義報名參賽,但其所屬人員不在此限,惟得獎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不頒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