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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農林務字第1101740039號

    主  旨:預告訂定「林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收費上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三項。

    三、「林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林務局網站(https://www.forest.gov.tw/)「訊息專區」之「業務公告」。

    四、為配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已於109年12月25日施行,旨揭規定應儘速發布施行,故有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林務局

    (二) 地址:1005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

    (三) 電話:02-23515441

    (四) 傳真:02-2351852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林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草案(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