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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九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九點附件
局 長 徐宜君
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九點附件修正規定
十、注意事項:
(一)
參選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為參選者自行創作,且未曾於當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入圍名單公告日前得獎之作品。
2、
未有於當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入圍名單公告日前將參選作品公開發行(包括實體及數位發行,發行之定義應參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3、
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改編作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應附權利人之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三),但橋段、伴奏、合音引用傳統古調原鄉傳統音句或取樣,不在此限,但應標示引用或取樣段落。
4、
未有於當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獨家、專屬授權或讓與第三人,致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實際列名主辦單位為準)無法依第十一點第一款之利用。
5、
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二)
參選作品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入圍名單公布後、頒獎前發現者,應撤銷入圍者資格;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位應撤銷得獎者(包括獲入選獎者,以下同)資格,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發行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獎金、獎盃及證書。被撤銷資格者,自收到撤銷資格處分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報名參賽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其應負賠償主辦單位費用及繳回獎金、獎盃、證書責任者,於未履行或履行未完全前,亦不得報名參賽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
(三)
入圍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入圍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
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
十一、授權及配合推廣義務:
(一)
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者之得獎者應非專屬授權各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實際列名主辦單位為準)得分別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各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及音樂錄影帶(MV)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二)
於公布入圍名單後,入圍者應配合主辦單位規劃,協助有關入圍、決賽及頒獎典禮等重要相關訊息之揭露與宣傳(包含但不限於運用新媒體作訊息發布、訊息轉貼/轉知、接受媒體訪問等)。
(三)
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各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參加其他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但經各該主辦單位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應指定他人代理公開演出得獎者之得獎作品。
(四)
違反本點各款規定之得獎者,獎金將扣減十分之一後發給,並自違規行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本局不受理其報名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之參賽。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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