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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墾南字第11000019441號

    修正「進入墾丁國家公園南仁山龍坑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入墾丁國家公園南仁山龍坑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八點

    處  長 許亞儒

     

    進入墾丁國家公園南仁山龍坑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環境教育許可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採網路線上申請,惟經本處許可之專案公務行程除外。

    (二) 須由經本處培訓及認證通過之環境教育解說員(以下簡稱解說員)帶領始得進入。

    (三) 為有效達到環境教育目的,每位解說員不得帶領超過十五名遊客。

    (四) 七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必須由家長陪同並出具切結書。

    (五) 南仁山生態保護區每日核准人數上限一千人、龍坑生態保護區每日上、下午上限各一百五十人(含非本國籍限額各五十人)為原則,本處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核准進入之人數。

    (六) 為減輕生態環境衝擊及設施維護,每週關閉一天、每年關閉一個月,關閉時間由本處公告之。

    (七) 活動範圍及時間:

    1、南仁山生態保護區各路線進入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三時;最遲離開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

    2、龍坑生態保護區為管制站至龍坑木棧道沿線步道,進入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最遲離開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

    3、各路線若規劃夜間觀察環境教育行程,進入及離開時間由本處另行規定。

    (八) 經許可進入人員,須出示身分證件以供查核。

             前項第二款解說員,應依本處要求加入本處委辦相關機關或法人團體等單一窗口服務平臺接受安排出勤解說履行委辦業務,惟執行本處公務解說業務者除外。解說員招募、培訓、認證、實習、服勤及收費等相關規範另定之。

    六、進入生態保護區應遵守國家公園法及下列規定:

    (一) 禁止破壞區內設施及原有自然狀態,除經核准持有採集證者外不得有採取植物、礦物、捕捉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 生態保護區內禁止生火、露營、烤肉、污染水質,喧鬧,攜帶播音器材廣播或播放音樂等行為。

    (三) 每單位團體領隊負責人應嚴格要求隨隊人員不得隨意丟棄物品,廢棄物應全數帶離生態保護區,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地點放置。

    (四) 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擅離步道及規定之活動範圍,禁止於南仁湖面從事任何活動。

    (五) 不得有攀折植物及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

    (六) 除本處執行公務及環境教育接駁車輛外,非經本處許可,禁止任何車輛進入生態保護區。

    (七) 生態保護區未經本處許可禁止攜帶動、植物進入。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分外,並得拒絕該團體或個人爾後進入生態保護區之申請。

    八、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