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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農牧字第11000421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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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本修正草案係因應畜牧產業實際需求,及地方政府受理容許使用案件之審認依據,又地方政府於實務執行已有該類案件亟待釐清,具時效急迫性,爰有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
電話:(02)2312-4648。
(四)
傳真:(02)2381-131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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