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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台內移字第110091042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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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要件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大陸地區人民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要件處理原則」
部 長 徐國勇
大陸地區人民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要件處理原則
一、目的:為維護防疫安全及確保民眾健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外來人士進行邊境管制措施,而已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探親或專案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無法入境,致無法符合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之申請要件,影響其權益。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渠等在臺居住及身分權益,爰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專案居留者。
(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專案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定居者。
三、處理原則:
(一)
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在臺停(居)留及居住期間計算,管制前、後在臺停(居)留期間視為連續不中斷;扣除管制入境期間,管制前、後在臺居住期間加總,每年仍須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
當事人如尚未符合連續一定期間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要件,得於入境並符合停(居)留及居住期間要件後,向本部移民署提出申請。申請案有年齡限制者,如當事人因管制入境致逾二十歲而有申請居留原因消失之情形,其申請案得予專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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