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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農牧字第1100042185A號

    主  旨:訂定「產銷履歷畜禽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附訂定「產銷履歷畜禽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1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產銷履歷畜禽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

    單位:新臺幣

    項目

    驗證費用

    申請費

    (元/次)

    文件審查費

    (元/次)

    現場查核費

    (元/人天)

    證書費

    (元/次)

    年費

    (元/年)

    個別驗證

    10,000

    12,000

    12,000

    5,000

    5,000

    集團驗證

    20,000

    20,000

    12,000

    10,000

    20,000

    說明

    初次查驗、增列查驗及展延查驗均適用

    初次查驗、增列查驗及展延查驗均適用

    初次查驗、增列查驗、追蹤查驗及展延查驗均適用,採實際查核人天數計算

    初次查驗、增列查驗及展延查驗均適用

    按年繳交

    備註:

    1. 產品抽樣檢驗:檢驗項目按實際檢驗費用計價。

    2. 離島或偏遠地區得酌收相關交通費用。

    3. 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驗證契約,應明定各階段收費標準與付款方式等項目,供雙方遵守履行。

    4. 驗證變更應依各驗證機構實際作業程序酌收費用,除增列驗證產品品項之情形,不得超過上表「增列查驗」適用之收費上限外,其餘驗證變更情形,不得超過初次收費標準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