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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體育署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00007665B號

    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第十點第二款,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第十點第二款

    署  長 張少熙

     

    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第十點第二款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獎勵名額規定如下: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三個。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二十三所。

    (1) 大專組:二所。

    (2) 高中組:五所。

    (3) 國中組:六所。

    (4) 國小組:十所。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2、活動貢獻獎六名:包括男性三名及女性三名。

    3、運動教練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三) 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三個(名)。

    2、終身成就獎:一名。

             前項獎勵名額,本署得視當年度各該類別申請數量,與符合表揚條件之情形,予以增減。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 初選:

    1、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初選之單位或機關(以下簡稱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以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各獎項及其組別以推薦一團體或個人為限。但本署辦理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署進行決選。

    (二) 決選:

    1、決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選小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本署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符合資格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其初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訪視指標由本署公告之。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5、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附則:

    (一) 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 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連年連續獲獎並以三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

    (三) 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演講或經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