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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局音(輔)字第11030011101號

    修正「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申請補助製播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節目特色:

    1、節目應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並應用新媒體服務特性,製播符合線上觀影習慣且具企製創意之節目內容,展現臺灣流行音樂實力,並能吸引觀眾觀賞及參與,以及帶動流行音樂產業內容與技術併進發展、培養產業人才。

    2、節目應具備海外行銷潛力,並有助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且應有協助流行音樂產業開發海外市場之目標、策略與規劃。

    3、國際合資合製節目,應有面向國際市場之製播與行銷策略,產製具有市場性及國際銷售實力之節目內容。

    (二) 節目類型及長度:節目類型及長度不拘。

    (三) 播出平臺:應規劃於國內及海外新媒體視訊平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以國內線上影音平臺優先播出者,應為國內合法登記設立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且該平臺應具備海外拓銷市場能力),並可於電視頻道或其他傳輸管道播出,發揮跨平台產業之傳播綜效。

    (四) 工作人員:

      應提出主要職務工作人員之姓名、職稱、重要資經歷等介紹,主要職務應包含但不限於製作人、導播、企畫、音樂總監、混音、編曲、樂手等人員,且全案工作人員應有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五) 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

    (六) 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七) 申請補助之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者。

    (八) 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按所提企畫書之工作時程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有調整需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經本局同意後使得執行,且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

    (九) 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十) 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 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二)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七、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間:本局另行公告。

    (二) 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將第五、六點規定之文件、資料,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申請案」,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掛號付郵遞送、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違反者,不予受理。

    2、屆時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申請。申請案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評審及審核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 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局遴聘流行音樂、影視製作、傳播、行銷、數位科技、資通訊或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共同組成,合計七至十一人。評審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2、評審委員於評審及審議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審過程、審核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之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審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評審小組職責

    1、就本點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六款評審項目進行實質評審,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五) 評審標準

    1、節目內容規劃之創意性、多元性,及對提升流行音樂音樂產業發展競爭力之貢獻度。

    2、節目製播策略、拓展市場潛力與行銷策略之可行性與發展性。

    3、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執行能力。

    4、新媒體跨平台之合作策略及普及度。

    5、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六)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企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五) 獲補助者辦理補助案活動,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七)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八) 獲本局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所製作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之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九)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 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一) 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或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違反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四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 違反前點第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