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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工業局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工地字第11000246672號

    修正「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     正「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局  長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計畫書,逾期不受理。但依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提出申請計畫書者,不在此限。

    五、優先補助對象或申請條件:

    (一) 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以下列工業區為優先:

    1、依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或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核定編定完成達十五年以上之工業區,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者。

    2、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圖發布實施達十五年以上之工業區。

    (二) 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該產業園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園區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面積以五公頃以上為限;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面積以十公頃以上為限。

    2、屬配合中央政策規劃田園化生產聚落,並報行政院認定者,得不限開發方式。

    3、屬依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院臺經字第一○九○一六八八一三號函核定「配合台商回台土地需求,中南部產業園區開發方案」或因應其他中央重大政策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