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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18368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對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公立實驗學校:

    1、項目: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增能研習及設備設施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2、基準:每校第一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

    (二) 私立實驗學校:

    1、項目: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及教學增能研習之經常門經費,惟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得另補助設備設施之資本門。

    2、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按每一實際就學學生五千三百元核計,並另以定額三十萬元補助學校,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依據本要點申請經費補助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經費補助要點重複請領獎勵或補助,惟其他非屬同一性質之專案性計畫可資申請,由學校另案提出。

    (2) 國民中小學階段:

     本階段實際就學學生人數合計超過一百人者,第一年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第一年最高補助四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下者,第一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 實驗教育機構:

    1、項目: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動所需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2、基準: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之實際就學學生人數超過一百人者,第一年補助最高五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三十萬元;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第一年補助最高三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二十萬元;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下者,第一年補助最高二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十萬元。

    八、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第三點至第五點申請對象應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表,地方政府主管公、私立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出,經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彙整送本署,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 第三點及第四點申請對象,其申請案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提出;第五點申請對象,應於研習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出。

    (三) 前款申請對象,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額度及期限執行;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內容所需,與計畫執行無關之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申請者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九、前點申請案,得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學校,依其計畫內實驗教育之特定教育理念,或委託私人辦理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申請計畫應包含目的、內容、工作執行項目與期程規劃、預期效益、成果檢核(第一年申請計畫請敘明成果檢核之構想)及經費編列說明。

             第四點申請對象於前項規定之內容項目內,應詳述實驗教育理念及系統課程架構。

             經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地方政府主管公、私立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由本署通知各該地方政府,並由各該地方政府通知各該學校及機構;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由本署逕行通知。

    十一、本補助經費之請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第四點之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地方政府政府轉撥各主管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逕行撥付。

    (三) 本補助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獨立處理,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四) 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十四、同一性質計畫以其他規定向教育部或本署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補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經費補助,其已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同時申請經費補助。經查證重複請領屬實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有移作他用、違反核定之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